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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审理委员会合议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,提高案件办理质量,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、公正性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办理的重大、复杂、疑难行政处罚案件或需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案件的审理合议。
第三条 案审会合议遵循合法、公正、民主、效率原则,实行集体讨论、独立表决、少数服从多数的工作机制。
第二章 案审会组成及职责
第四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"案审会")由本机关主要领导、法制机构负责人、执法监督机构负责人、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等组成,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、相关单位业务负责人、法律顾问参与。
第五条 案审会职责:
(一)对本部门办理的重大、复杂、疑难行政处罚案件或需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集体审议;
(二)对案件事实、证据、程序、法律适用及裁量标准等提出意见;
(三)形成案件处理决议并监督执行。
第三章 合议案件范围
第六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交案审会合议:
(一)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、责令停产停业、吊销许可证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案件;
(二)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关注的案件;
(三)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;
(四)拟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疑难案件;
(五)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。
第四章 合议程序
第七条 提请程序:
案件承办机构应在调查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《案审会提案》及全套案卷材料,经法制审核后报案审会。
第八条 会议组织:
(一)案审会由主任、委员或其指定人员主持,参会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;
(二)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,法制机构提出审核意见;
(三)委员就事实认定、证据采信、法律适用、自由材料等质询讨论;
(四)独立发表意见并记录。
第九条 表决规则:
(一)实行一人一票制,以超过参会人数半数意见为决议;
(二)分歧较大时可暂缓表决,补充调查后再次合议;
(三)会议记录由全体参会人员签字确认。
第五章 决议执行与监督
第十条 案审会决议应形成《案审会合议记录》,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。
第十一条 发现新证据或事实需变更原决议的,应重新提交合议。
第十二条 案审会讨论内容、表决情况等实行保密制度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解释。